大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81 时间: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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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员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包括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账户下的正常缴存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部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人。

  2、缴存时间要求


  3、房屋相关要求

  借款人应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具有相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以该购建房屋作为抵押物。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应为大连市行政区域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的首套房或二套房,第三套及以上不予贷款。

  购买新建住房(含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经营管理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房改房及自建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其他要求

  1.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2.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3.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抵押权实现。

  4.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商转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2.借款申请人应为转公积金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3.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能够办理抵押手续;

  4.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开展顺位抵押业务合作。

  6、异地贷款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除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条件。

  7、组合贷款

  符合上述规定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商业贷款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之一应为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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