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再无争议”协议,还能要年休假补偿吗?

员工离职时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事后还能再主张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吗?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区法院路鑫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甲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6月。2024年4月,双方又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朱某在职期间所有未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提成等,共计税前3万元,并明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此后,朱某申请仲裁被驳回,2024年7月,朱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万元。
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2024年4月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二是朱某在已签总额清算再无争议协议的前提下,能否再主张年休假工资。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有重大误解或趁人之危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法院认为,劳动者具有放弃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分权利。朱某和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朱某未举证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明确:“乙方也就是朱某本人确认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离职费用是其在职期间以及离职的最终和全部的核算费用,除此之外,与甲公司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同时协议第六条明确:“乙方朱某确认本协议内容是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全部条件,自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离职费用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经济或法律纠纷。”本案中,朱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权利,朱某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休假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维权与合理用工,成为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很多劳动者比较关心带薪休假的问题。关于带薪休假,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如果劳动者没有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容易发生哪些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明确列举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理由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者还有用人单位提醒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对劳动者来说,签署任何解除协议或特别条款时,要仔细阅读、审慎签字,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轻率签署放弃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规范用工、完善规章制度,并留存证据,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