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跳”到竞争对手公司,法院判了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辞职后入职“老东家”的竞争对手公司,不料被“老东家”发现,会有什么后果?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5月入职A公司,担任业务拓展专家。2021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在王某离职时要求王某承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11月,王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日,A公司向王某送达《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告知函载明:王某的竞业限制期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并列举了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个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后A公司发现王某在竞业限制期内频繁出入B公司的办公大楼,遂向王某发送《关于停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告知函》,并停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王某退还已发放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仲裁裁决支持A公司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
首先,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在2022年5月的连续多个工作日出入B公司办公大楼。对此,王某辩称自己是因竞业限制期即将届满,提前进行面试寻找工作,但王某未能提出任何面试有关的证明材料。其次,王某自认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保缴纳单位为C人力资源公司,2022年6月以后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何时开始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王某系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其对入职B公司的具体时间及何时取得劳动报酬有举证上的便利性,但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最后,王某离职时签字承诺遵守的《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已明确,其有义务按月提交就业或失业的相关材料,以配合A公司对其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A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个月月初也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王某,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最后期限及具体应当提供何种材料证明其离职后的就业情况,但王某从未向A公司提供其就业或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在A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王某频繁出入B公司办公场所的情况下,王某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且未作出合理的说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A公司主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退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是基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过程中违反约定的,可能会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企业损失等责任。
鹏法君提醒,劳动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选择新工作时,务必核实新公司是否与原公司构成竞争关系,避免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背负沉重的违约责任,影响个人职业信誉与发展。企业也应审慎确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合理确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并依法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