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降薪并安排待岗,法院怎么判?
来源:菏泽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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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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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董某作为某公司的土建工程师,遭遇了公司单方面的薪酬下调和待岗安排,引发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案情回顾
某公司在未与董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董某,将其薪酬下调50%,随后又安排其待岗,期间仅按每月18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此,董某多次书面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标准、安排工作并补足欠付工资,但未能得到解决。最终,董某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调整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此公司单方降薪的行为不合法;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仍需按原标准足额发放工资,所以待岗期间的发薪标准也属不合规;最后,某公司的降薪和待岗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向董某补发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明确了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的用工底线——即企业不得通过擅自降薪、单方待岗等方式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同时,也提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预判与协商机制,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