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分包?借资质?新规助力打工人维权!

“黑心包工头”或“借皮经营”的小公司卷钱跑路、灵活甩锅,常常导致劳动者讨薪无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新规,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踢皮球”难题。
案情简介
大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宏业公司,宏业公司招用的小明在施工时坠落受伤,导致工伤八级。对于工伤待遇,宏业公司一直避而不谈,大华公司也称其根本不认识小明,压根没有劳动关系,更谈不上支付工伤待遇。小明起诉大华公司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但生效判决确认大华公司与小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明的工伤待遇究竟该向谁要?
以案说法
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如果承包人没有直接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通常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种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劳动者在主张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时,即使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以向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大华公司仍应向小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还存在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招用劳动者开展施工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劳动者也可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以法释理
《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直指建筑、装修等行业普遍存在的“乱分包”“借资质”乱象。该条款通过“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将责任直接绑定在更有赔偿能力的承包方、被挂靠单位身上,既保护弱势群体,也倒逼企业规范经营。新规也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认定难而维权受阻的难题。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无需证明劳动关系,可直接向承包人、被挂靠单位追索报酬与工伤待遇,防止“推诿扯皮”。
《解释二》出台,也提示承包人分包时一定要求分包企业提供相应资质文件,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劳务”或相应专业分包业务内容;拒绝资质挂靠,严禁无资质者借名施工,催生法律风险。承包人要加强监管,监督实际用工方的合规性,且务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降低赔偿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