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拖字诀”,事故逾1年职工仍可报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阅读量:84 时间: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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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郑某系某车床加工厂员工。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40分许,郑某在操作数控车床时,被车床刀架割伤右手。2022年10月19日,郑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发现郑某提供的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故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3月,郑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车床加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过程中,某车床加工厂于2023年3月6日恢复主体资格,并于2023年4月27日以自己名义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提供某车床加工厂经营者的证人证言证明郑某的受伤经过。2023年6月7日,某车床加工厂撤回工伤申请。故同日郑某再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某车床加工厂却认为,郑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时效,人社局应不予受理。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郑某受伤为工伤。某车床加工厂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职工申请工伤的时效为1年,起算点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但是,当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出现时,职工申请工伤将不受1年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据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申请工伤超过1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解析

  本案中,虽然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系由郑某在受伤1年后申请而作出,但实际上郑某在受伤后5个月的时间节点已经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某车床加工厂注销导致郑某主张权利存在障碍。在某车床加工厂于2023年3月6日恢复其主体资格后,某车床加工厂申报工伤又撤回申请,再次构成了“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郑某“耽误申请时间”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依法受理郑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认定郑某受伤为工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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