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团建旅游,能否抵扣年休假?
来源: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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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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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胜阳港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某物业公司向员工陈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该案明确界定公司集中组织的旅游团建活动不可随意折抵法定年休假,切实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原告陈某诉称,其所在物业公司未安排其享受法定年休假,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每年八月公司组织全体员工集体旅游团建5天,期间允许员工自主选择在家休息,该活动已相当于年休假,陈某亦积极参与。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集中组织的旅游团建活动,行程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无法自主决定休息形式与休息时间;该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同意以旅游形式抵扣年休假。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案件承办法官何雷指出,年休假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安排休息时间。组织集体旅游属于公司额外提供的福利措施,仍属于公司活动,员工无法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与法定年休假存在本质差异。如果用人单位确需以福利形式抵扣年休假,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劳动者也应当主动确认权利边界,维护自身法定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