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宜宾市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执行政策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38 时间: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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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住上“好房子”的需求,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执行政策的通知》(宜住金发〔2025〕54号)。具体内容如下:

  对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若在购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该政策为阶段性试行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政策执行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个贷率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控的需要,可实行资金定额调度管理等调控措施。

  我市既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不变,继续执行。

  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既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宜住金发〔2025〕26号)明确:“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均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即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均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我市在2018年6月前,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次数限制,因此有部分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超过两次。

  缴存职工家庭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在新购房时,在购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也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若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在购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则不能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吗?

  若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拟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包括拟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商转公贷款”。

  若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在拟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所在地县(区)、三江新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包括拟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如何确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缴存职工已有住房套数情况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若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夫妻双方由宜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套数查询证明(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服务号下载打印)。

  附:全市公积金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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