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生育保险也不能停发产假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 阅读量:40 时间: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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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该由谁支付?近日,广东深圳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用人单位即使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不能以此为由停发工资。

  2017年5月10日,李某入职深圳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为李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李某因怀孕待产,向公司申请休产假。经批准后,李某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2月11日休产假。

  休产假前,甲公司按李某的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2023年7月,此后便停止支付工资,仅为李某缴纳社保、公积金至2024年3月。李某要求发放产假工资被拒绝。

  2024年3月,李某休完产假返岗后,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获得支持。甲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待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拨付生育津贴替代。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是法定权利。”办案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向其支付工资。生育津贴并非直接向女职工支付。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可在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相应生育津贴。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按李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属国家生育保险待遇范畴,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替代,产假工资则属工资待遇范畴。”办案法官表示,对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领取原则为“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标准。对女职工而言,若遭遇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审批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友好协商、工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记者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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