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社保3改5细则出台:10月4日前付房款不限购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919 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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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出台的 “ 深八条 ” 规定,非深户籍人士购房条件由缴满 3 年社保改为 5 年。不过,此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疑问。针对如果已经缴满 3 年社保,现在又刚好处于买房阶段,已付房款,但未网签合同的情况,不少非深户籍人士表示担心自己会失去购房资格。记者 9 日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目前该中心已经正式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补充通知。针对上述情况,购房者只要在 2017 年之前提供有效凭证,则依旧拥有购房资格。


根据通知规定,关于限购历史遗留问题,配套规定结合以往做法,对以下两种情形按原限购政策处理(购房时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未满 3 年的除外)。

第一种情形,2016 年 10 月 4 日(含 10 月 4 日)之前已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

另外一种情形是,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但 2016 年 10 月 4 日(含 10 月 4 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含 12 月 31 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或者预售合同备案的。

根据通知,上述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满足以下两项其中的任一项: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如果卖方通过中介机构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协议书。二,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记者还了解到,非深户购房交易时间要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的时间为准,购房资格的认定时间以购房交易时间为准。另外,关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 5 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问题,缴纳时长须为购房之日起向前连续计算,不含断缴和补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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