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晕倒48小时内死亡 能否算作工伤?

张某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13日8时左右,张某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张某的家属随后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该公司对此不服,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事项]:
张某在食堂进餐晕倒后48小时内死亡,算不算工伤?
[案例解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关键是吃早餐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张某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该公司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供应,其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是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开来认定。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