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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晕倒48小时内死亡 能否算作工伤?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601 时间:2019-11-20
[案情简介]:

张某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13日8时左右,张某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张某的家属随后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该公司对此不服,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可见,职工死亡的事实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死者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打卡上班,符合工作时间要求;死者在进餐时晕倒在餐桌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其从发病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历时仅两小时有余,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显然,本案中,本案职工猝死的事实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故本案是否能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公司食堂是否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调解事项]:

张某在食堂进餐晕倒后48小时内死亡,算不算工伤?

[案例解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关键是吃早餐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张某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该公司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供应,其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是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开来认定。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判定结论。

[处理结果]:
经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走访,约见双方见面调解,普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作岗位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除包括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外,在工作场所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场所均应包括在工作岗位范畴内。本案中,原告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其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早餐亦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其本身就是为参加生产劳动而做的必要的准备工作。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开来认定。本案的处理,不仅符合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原意,亦能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音的合法权益。 对其公司进行了教育批评,同时要求公司补偿张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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