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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852 时间:2020-05-22

【案情简介】

李某(68周岁)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保洁员。2015年8月25日晚,李某步行下班回家途中,行至芙蓉路与石鼓路交口西南角,被一辆轿车撞伤,诊断为:腰椎骨折,颈椎骨折,软组织挫伤。

2015年11月7日,李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酒店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酒店反馈称,李某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构成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区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定李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某酒店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事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酒店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法律评析】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情形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工伤认定,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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