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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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8
HR社群

【案情简介】
左某某自2014年3月起开始在合肥经开区某酒店管理公司工作,负责夜班巡视。2015年1月29日凌晨,左某某在酒店上班期间,被同事发现躺在地上,口吐白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心源性猝死)。
2015年2月15日,左某某家属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对酒店杨经理做了询问笔录,并去派出所调取了酒店前台吴某、股东陈某某的笔录,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左某某为工伤(视同工亡)。
【复议诉讼】
某酒店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酒店仍不服,遂又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其中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发病”的起始时间却仍然是审查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