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常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5年常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1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
2015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5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规定时间未主动办理基数调整的,将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其中,职工低于2015年度缴存基数下限的将由公积金中心上调至2015年缴存基数下限标准,高于下限标准的保持原缴存基数不变。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