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十堰市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2016年十堰市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6元,确定2016年7月--2017年6月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134 元/月,56606 元/年;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0668 元/月,128028 元/年。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3500 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5000 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 2016 年十堰城区最低工资保障数为 1225 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 1100 元/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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