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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减人员条件和程序

来源:包头市人社局 2020年09月29日 阅读量:1031 时间:2020-12-2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如有以上情况,可以将报告邮寄至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发至邮箱btsldgx@126.com,也可以直接报送到市政务大厅人社局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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