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建立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人社规〔2019〕1号
2019年11月13日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市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于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区缴费档次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对65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其他各县(市)参照市区标准执行,并尽快出台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与参保居民缴费水平相挂钩的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以及缴费年限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四、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项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项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让人民群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调整所需资金纳入2020年财政预算。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本意见自文件出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