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参保办法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标准为7600元/年,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1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资金用于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按年发放缴费补助,享受职工养老金后如有余额可支付给个人。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为做好衔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增设档次进行衔接,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补交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费用,各项待遇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保持一致。
4.选择增设档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6.参保人员年龄的计算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三、有关人员业务处理
(二)2020年l月l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