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1.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
上述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仍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至今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按照400元/月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300元/月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至今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300元/月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计发不折算缴费期限,自审核通过次月起由社保卡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申领失业补助金。
市本级:淮南市田家庵区和风大街市政府服务中心G座2楼157号窗口
寿 县:寿县城投大厦12楼1221办公室
凤台县:凤台县凤城大道劳动保险大厦就业中心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向申领地经办机构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并承担相应后果。
(一)充分认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着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社会稳定器”作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以及各级经办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审核、拨付等工作,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于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将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