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办事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精神,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地落实,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申请人可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
3.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确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省级集中社保系统中个人信息为依据;有特殊情形的,依本人申请,按国家规定执行。)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筛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数据,并通过社保业务经办系统核实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失业保险金月数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流程:
2.材料受理与审核。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四)发放要求
2.在审核过程中,经办机构必须坚持“四不原则”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4.对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提供并确认的书面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且违反《社会保险法》或《失业保险条例》的,应向申领地经办机构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申请人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
3.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发放要求: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一)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办理流程:
2.材料受理与审核。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1.申请人向失业前最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
3.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办理流程:
2.材料受理与审核。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1.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020年3月至6月,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无需个人申请,由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相关批复及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内部核查比对后直接发放。
五、联系地址及电话
咨询电话:0798—8521589
咨询电话:0798-6567216
咨询电话:0798-2626658
咨询电话:0798-8333482
咨询电话:0798-15707989326
咨询电话:0798-8381959
咨询电话:0798-8252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