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柜面业务操作,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三)汇缴
(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七)个人账户转移
(九)信息变更
(十一)单位注销登记
(十三)个人缴存冲销
(十五)集中封存户
1、所需资料齐全;
3、缴存业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
(一)单位缴存登记
所需资料: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1、单位设立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3、为便于管理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7、已销户(未满一年)职工再次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9、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到我中心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开户手续,由中心设立的专属单位管理户予以统一管理。
汇缴是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1、单位当月无人员增减变化、基数调整的不填报汇缴变更(缴存)清册,可直接汇缴核定,待扣划或自主送缴。
(四)补缴
所需资料
注意事项:
(1)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2、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和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当月补缴额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4、补缴起始时间超过单位设立或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之前的不予办理;
(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存
封存是指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未转移的;
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启封是指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三)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2)职工因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后准备正常缴纳的。
1、年度基数调整
(1)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五)
注意事项: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当年7月按照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4)其他注意事项以当年单位基数调整通知要求为准。
所需资料:
注意事项:
① 因单位填报错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的;
(2)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不予办理个人基数调整。
(七)个人账户转移
所需资料: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办理此业务待转移职工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2、异地账户转移
(八)个人账户合并
1、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七)
注意事项:
2、缴存职工在不同单位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现办理转移再办理此业务;
4、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1、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八)
注意事项:
2、个人信息变更
(1)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九);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需办理此业务;
(十)缴存比例变更
所需资料:
注意事项
(2)每年只能提高一次缴存比例且应在年度基数调整之前。
所需资料:
②经公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出具的单位降低比例决议原件
④当月和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①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报;
③ 企业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需提供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⑤因开户时错误登记缴存比例且未进行汇缴的,提供《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可予以办理修改。
所需资料:
2、 注销证明文件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3、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单位归集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去向明确。
(十二)单位缓缴
1、缓缴申请表(附表十二)
3、当月和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注意事项:
(2)申请缓缴须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企业,需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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