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05月09日 阅读量:1024 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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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依据《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

第三条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承办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一年内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在职期间去世的;

8、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上述第1、2、3、4项,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金额以百元为单位;第5、6、7、8项,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提取业务。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购房合同、房款收据;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购房协议、房款收据;

4、集资建房方案;

5、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分房名单;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4、5、6项由房屋所属地的集资统建办提供。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买卖契约或房屋转让合同;

4、契税税票;

5、过户至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买征迁安置房的,提取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4、征迁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

5、征迁安置补偿名单;

6、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4、5项由房屋所属地的拆迁部门提供。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征迁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

(五)购买拍卖类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委托拍卖书及竞拍协议;

4、成交确认书;

5、契税税票;

6、已过户到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名下的所拍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在城市、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5)支付费用凭证;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房屋宅基地使用证;

(4)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5)支付费用凭证;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4)支付费用凭证;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心应对乡镇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进行实地勘察,建造、翻建的住房工程进度应达到三分之二,方可提取。

第六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满一年后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余额。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住房借款合同;

(4)贷款还款明细(近一年);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房管部门和不动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房屋所在地社区或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租金缴纳证明;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支付当年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16000元。租住公共租赁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八条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3、不动产权证书;

4、物业费发票;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住住房的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且个人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提取业务。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劳动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境定居的,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当地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移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死亡通知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3、继承《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辞职、被单位开除),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提取直系血亲成员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到管理中心面签《赠与书》。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名下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办理销户手续;如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办理销户提取;如提取部分还贷,账户余额需留存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如还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第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携带提取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当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回复,如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 准予提取的,办理划转支付手续。

第四章 提取方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均采用转账方式,划转到职工个人账户。去世职工的提取资金,划转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如多人继承,须到管理中心面签同意书后,划转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将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限制其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除外),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该职工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提取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对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在此之前施行的《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政办【2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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