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7日
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住房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并在我市已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并有义务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缴存职工就近选择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属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缴存专户,并在专户下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三)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金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审批表》;
(五)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原件;
(六)个体工商户缴存申请者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由本人申报,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由本人自行申报,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七条 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集中代扣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代扣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欠缴金额。对连续欠缴3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转移手续。
如灵活就业人员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三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在账户封存6个月以后可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挂钩,且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担保,应当采取房屋抵押及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人以上连带责任保证相结合的方式。
在使用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按照所购住房顺位抵押的原则,可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按规定正常缴存公积金且欠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