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和《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程序》和《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
为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和《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及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有遵义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1年以上,或在遵义市辖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非遵义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一)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所在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2.困难类型相关证明材料。
属“低保失业人员”的,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没有证明材料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民政部门进行查询;
属“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以《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时间进行计算,达1年以上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个人免冠照片3张。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走访调查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登记路径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4.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实现再就业的(包括灵活就业);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本人申请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各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相关台帐中详细注明退出原因,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系统中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附表: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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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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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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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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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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