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59 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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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7月2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开展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市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财政、公安、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司法、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村)民,按照本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待遇;  

   低保标准根据《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  保障对象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个人收入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家庭月收入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三)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第九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统一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按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给予生活保障。  

   (一)配偶;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离家三年(含)以上,下落不明,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  

   (四)在押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三章  经济状况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经济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  

   (六)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  

   (八)丧葬抚恤金;  

   (十)计划生育奖励金;  

   (十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支出;  

   上述属于一次性收入的,自收到该项收入之日起12个月内不计入家庭存款额度。  

   (一)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50%计入家庭收入;  

   (三)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含)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的个人收入按低保标准150%的金额扣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扣除条件的,择高享受。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二)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四)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资料齐全的,镇区政府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经告知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镇区政府自申请人授权核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  

   第二十条  对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查,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二)邻里访问;  

   (四)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均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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