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量:1090 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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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百色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中心城区(含右江区、田阳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包含非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含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电力、燃气、通信、公交停靠站、室外体育设施等)和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含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用房、体育设施、养老服务用房、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开闭所、燃气调压站、通信机房等)。

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内各种配套公共设施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的改造项目,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内容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各类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新建住宅小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规划居住人口大于3000人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居住人口每千人不小于50生的标准配建幼儿园。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不小于1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

(二)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每百户20平方米。

(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每百户50平方米。

(四)养老服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2平方米。

(五)体育设施: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3平方米。

(六)中小学校、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电力、燃气、通信、公交停靠站、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按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建设。

(七)开闭所、燃气调压站、通信机房等按电力、燃气、通信等按行业规定要求配套建设。

(八)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九)幼儿园、中小学校、农贸市场等配套公共设施应当独立建设,且应当设置直接面向市政道路的出入口。其他配套公共设施可结合其他建筑联合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时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非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市政道路(包括给水、排水、照明、绿化、电力、燃气、通信、公交停靠站等道路附属工程)、住宅小区绿地外的公共公园绿地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取得施工许可并开工建设,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其他非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小区首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余独立建设的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时取得施工许可,在地块内居住建筑建设总量完成50%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

(三)联合建设的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所在建筑物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门,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区人民政府,百东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在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在供地方案中明确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产权归属和移交主体等内容,与用地单位签订地块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地块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协议中,应当明确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序、交付条件、产权移交等内容,以及相关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工作联系渠道等内容,地块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协议标准文本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等规划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许可要求,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建设时序等要求进行核实。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项目规划许可要求,严格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消防设计、绿色建筑等内容进行审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审核居住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施工进度。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牵头组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三)教育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对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新建住宅小区教育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追踪新建住宅小区教育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四)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等新建住宅小区卫生健康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追踪新建住宅小区卫生健康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五)城市管理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市政道路、公园绿地、海绵城市等内容进行审核。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等规划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追踪新建住宅小区除室外体育设施外的非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及再生资源回收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建筑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六)民政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对养老服务用房等新建住宅小区卫生民政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追踪新建住宅小区民政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七)体育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对室内(外)体育活动设施等新建住宅小区卫生体育活动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追踪新建住宅小区体育活动类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八)辖区人民政府: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等规划设计内容等进行审核。追踪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用房工程进度和质量。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用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九)百东新区(百色高新区)管委会:对百东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百东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等规划设计内容等进行初审。严格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百东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百东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初验)。

第七条公安、发改、财政、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交


第八条 下列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至以下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

(一)市政道路(包括给水、排水、照明、绿化、电力、燃气、通信、公交停靠站等配套工程)、住宅小区绿地外的公共公园绿地、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移交至市城管局。

(二)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移交至辖区人民政府。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移交至辖区人民政府。

(四)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用房移交至辖区人民政府。

(五)养老服务用房移交至市民政局。

第九条 第八条未明确的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在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移交条件如下:

(一)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内容,完成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面积作为计算标准。

(二)市政道路(包括给水、排水、照明、绿化、电力、燃气、通信、公交停靠站等配套工程)、住宅小区绿地外的公共公园绿地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完成室内外活动场地建设,教育用房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及门窗、外墙、水、电、气、通信、通风、室内装修(设计图纸未包含有室内装修设计的,按毛坯房标准)等分项工程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其他配套公共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主体建设及门窗、外墙、水、电、气、通信、通风、室内装修(设计图纸未包含有室内装修设计的,按毛坯房标准)等分项工程建设,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水、电、气、通信、通风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六)办理独立的供水、供电、供气手续。

(七)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确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需要移交管理使用权的配套公共设施,并注明规划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成本。

第十二条 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交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接收单位接到书面移交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全过程档案、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核验及现场核验工作。经核验,不满足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意见;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协议。接收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本办法外的移交条件,满足移交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接收单位不得拒绝和放弃接收。

建设单位移交配套公共设施时,还应同时将配套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全过程档案、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设施申请登记为接收单位所有。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后,由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后,应当协助接收单位办理配套公共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接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接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在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至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后,由接受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及维护。同时,建设单位仍然负有工程质保期内的维护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用途。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用途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当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资产不受侵害。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房屋平面布局等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活动,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组织、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每年开展至少1次对移交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使用与规划不符合的,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规章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田阳区过渡期相关政策要求有冲突的,按过渡期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开方式:公开



《百色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发〔2015〕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9〕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桂建规园〔2017〕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百色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宜居环境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居民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发〔20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9〕28号)等一系列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文件。为落实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我市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严格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会、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起草《办法》之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落实专人负责起草《管理办法》,并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在市直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基础上进行修正和完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5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产权登记、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1—3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规划建设(第4—7条)。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时序、建设管理。

(三)移交(第8—12条)。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配套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的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移交的条件及程序。

(四)产权登记(第13—16条)。明确了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登记相关事项。

(五)监督管理(17—21条)。明确了需要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调整及监督检查。

(六)附则(第22—25条)。提出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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