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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_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阅读量:430 时间:2020-02-20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援企稳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操作程序: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职工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力度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2.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以上的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3.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参保企业裁员率不得超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其中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操作程序:各市可结合实际,参照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应按要求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地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稳岗返还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积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工作衔接。各级经办机构可请税务部门进行协查,税务部门在不违反涉密数据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和配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稳定。

(二)精准落实稳岗政策。各市要加大精准帮扶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等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优先审核拨付。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各市要快速、便捷、高效落实政策,尽快显现政策效果。

(三)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合理制定返还计划,优先使用历年结余,在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备付能力不足、累计结余6亿元(截止2019年12月底)以下的统筹地区,免缴2019年度省级调剂金。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红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尽快加速网上经办。各市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核服务,力争在2020年6月底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发放全程网办。要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内部信息比对核实,减少证明材料。要加强对所属县(区)的分类指导和跟踪问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支持,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适用的,自动失效),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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