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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834 时间:2019-11-07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建立了三种合理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劳动力、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派遣劳动力。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指以钟头计酬主导,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均值每天上班时间不超出四钟头,每星期上班时间总计不超出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便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教育劳动力的差别关键有下列好多个层面:


第一,上班时间不一样。


规范的全日制劳动力推行每日工作中不超出八小时,每星期不超出四十钟头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上班时间一般为每日四钟头,每星期上班时间不超出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体上班时间内,实际工作计划由用人公司独立决策,能够每日工作中八小时,每星期工作中三天,还可以每日工作中四钟头,每星期工作中六天,可以是别的的工作中方法,最能体现其灵活就业的特性。针对用人公司分配员工工作中超出综合工时限定及加班加点难题怎样解决,劳动合同法沒有明文规定,但依据现阶段的一些地区性要求看,针对超出综合工时限定的,视作全日制劳动力。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每天上班时间超出四钟头的视作全日制从业者”。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能够签订口头协议。


全日制教育劳动力,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而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并不以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的劳动者支配权及其用人公司对员工的规定,能够口头承诺。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务关系能够随时随地停止且不用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全日制劳动力,劳动者终止合同或消除的,除一些非常状况外,用人公司须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沒有确切的要求。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交纳工伤险。


按现阶段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日制教育劳动力的用人公司务必交纳各种各样社会保险费用。可是,做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公司务必为其交纳工伤险,除工伤险外的社会保险金,用人公司则并不是务必为员工交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钟头计酬,清算付款周期时间最多不超出十五日。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全日制教育劳动力理应按月以贷币方式定时执行向员工付款薪水。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公司也务必以贷币方式向员工定时执行付款薪水,可是,付款薪水的周期时间比全日制劳动力短即每半月最少付款一次。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并不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题都是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的难题之一,基础理论上也一些分歧意见。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观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差别取决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主体彼此具备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和方式不会受到用人公司的控制,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支配权和责任可用民法调节。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公司的


操纵来保持的。劳动者在劳动全过程中的个人行为遭受用人公司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在用人公司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指引下提供劳动。针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公司能够依据要求行驶处罚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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