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高温作业时中暑员工应享受工伤待遇
室外高温作业时中暑员工应享受工伤待遇
尽管日最高气温已达37℃以上,但公司为了生产进度,仍要求谢茹萍等员工按平时的上下班时间露天作业。其间,谢茹萍因出现中暑,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用。为此,谢茹萍希望公司通过给予工伤待遇,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并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对于这个请求,公司一口回绝,其理由是大家在同样环境下上班,只有谢茹萍一人中暑,表明发病的根源在于她自身,与工作条件无关,也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谢茹萍的情形应当属工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公司对工作时间的安排是违法的。
《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结合本案,公司在日最高气温达37℃时,仍要求员工按平时上下班时间露天作业,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谢茹萍的情形构成工伤。
一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所患职业病。就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将其界定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因高温引发的中暑,当属“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另一方面,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将“中暑”纳入了“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再一方面,《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也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谢茹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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