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阅读量:447 时间:2021-08-04 分享 复制链接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扫码分享 复制链接成功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全国中小微 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员工花名册 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立即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 产品。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上一篇: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下一篇: 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