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帮网 阅读量:724 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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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每一位劳动者想必都听说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一般签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三年、五年、十年,而无固定期限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签订的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湖南益阳劳动纠纷律师孙炼忠解答:


签订劳动合同条件有:


(1) 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身体健康。


(3) 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孙炼忠律师解析:


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上限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考虑岗位的特殊性等相关信息综合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不是确定试用期的唯一标准。有很多工作岗位是不需要试用期也能从事的岗位。


这就需要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要将自身的技术含量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正确行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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