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006 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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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


小马于2014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任保安一职。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止,2019年11月23日晚上19时左右,由于小马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小马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年12月21日,小马联系其同事方某让其帮忙顶班,但公司不予同意。同年12月27日,公司送达日常考核管理表给小马,该表上载明由于小马符合《日常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系员工手册内容)第7.4条第11点规定“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含)者”及第7.4条第20点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给予辞退处罚。  那么在本案中小马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出具的日常考核管理表载明的内容可以显示,公司作出辞退小马的理由:1、小马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旷工6天;2、小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  首先,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本案中,小马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期限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故在公司所称的旷工期间小马并非由于个人原因无故缺勤,且小马拘留的当日,即2019年12月21日,小马即联系其同事帮其代班,但公司不予同意,故小马在此期间未能为公司提供劳动无法认定为无故旷工。  其次,小马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不符合《员工手册》第7.4.20条规定的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得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此辞退理由亦不成立。因此,公司辞退小马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当支付小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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