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名字被写错失去工作安置机会,怎么办?

【法问】名字被写错失去工作安置机会,怎么办?
【法问】 原标题:名字被写错失去工作安置机会,怎么办?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你好! 本人王晓姜,女,47岁。数年前,因家中土地被征用,按照政策规定当地一家培训学校应为我安置工作。 但之后,我的工作安置一直未落实 ,几经催问也没有结果。直到后来从报纸上看到该培训学校关于“王小红”等同志工作安置的催告通知才知道,原来本人“王晓姜”的名字被当时征地办同志先误写成“王小江”或“王晓江”然后又被误认成“王小红”;后来,又被人钻了空子,意图将错就错、冒名顶替,因此使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安置工作的权利和机会。 请问,我该如何找回本该属于我的工作机会? 重庆 王晓姜 为您释疑 王晓姜您好! 在我国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有使用自己姓名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格权,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等。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具体到你的情况而言,若有人冒用您的姓名进而顶替了您安置工作的名额,则属于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您有权要求冒名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您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要求恢复工作安置的资格。同时,如果征地办工作人员蓄意改名,组织、指使冒名者从事相关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及冒名顶替者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建议您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侵权人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诉权。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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