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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可以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44 时间:2021-10-13

产假后可以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7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前台接待,月薪3500元。2020年1月5日,王女士生育了二胎,并在产假期满后按时返岗上班。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了5天年休假申请,但公司却以年底前业务繁忙为由不予批准,同时称王女士已享受产假,无法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欲寻求法律帮助。那么,公司上述的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女士在享受产假后,是否可以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首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年休假作为一项法定休息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换而言之,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  其次,产假则是指合法生育的在职妇女于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又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可见,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与年休假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当年是否已休产假,不影响该年度年休假的正常享受。  本案中,王女士虽在2020年度初已享受了法定产假,但结合上述论述可知,产假区别于年休假,两者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的期间并不冲突,当然是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对于女职工而言,用人单位不能因其已享受过特殊假期,进而剥夺其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切实的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用人单位对于当年度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意愿作出统筹安排。如此,则能避免发生因劳动者休假影响整体生产经营的情况。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潘强 赵督)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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