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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新工作机会的我该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62 时间:2021-10-13

丢了新工作机会的我该怎么办?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进单位5年多,工作勤奋努力,但始终得不到升迁和加薪。失望之余,我前两个月向用人单位打了辞职报告,申请离职。老板见到辞职报告后找我谈话,在同意我“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前提下,也要求我帮忙将一个新品设计定型后走人。  转眼间,我又在这家用人单位干了两个多月,新品设计也定型了,企业也按时支付了我的工资和缴纳了社保。此时,老板同意我走人,可我原来想去的那家单位,由于我久久无法到岗,与我友好分手了。面对这样的窘境,我该怎么办?  读者 袁超  袁超:  您好。你目前遇到的窘境,既有原来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你自己的原因,你应从中吸取教训。  劳动者主动辞职,要不要理由?根据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既可以给予用人单位理由,也可以不给,只要告知辞职时间和履行通知期即可。而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既可以按30天通知期办理辞职手续;也可以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即时解约或在通知期内解除。但现实生活里,还会出现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30天辞职通知期内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  超过辞职通知期,但劳动者还是同意辞职,双方按既定的路径办理没有问题。但劳动者此时如果不同意走人,用人单位还办理离职手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之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辞职通知期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作为当事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此时再以同意辞职申请报告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有违法之嫌,可能会支付赔偿金。  因此,我们希望用人单位与职工本着“好聚好散”的观念,和谐相处,妥善及时处置各自的合法权益。  赵竺安  (据劳动报消息)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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