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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接触史被辞 员工索赔败诉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28 时间:2021-11-19

隐瞒接触史被辞 员工索赔败诉


原标题:隐瞒接触史被辞 员工索赔败诉(主题)   法院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叶小钟 通讯员 谢君源 李雪  疫情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一名员工在问卷中未如实填写接触史,体温异常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虽是虚惊一场,却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诉讼。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员工败诉。  蔡某于2007年6月入职某保健品公司。2020年1月23日、26日、29日及2月6日,公司通过线上发放问卷等形式,要求员工如实填报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蔡某在历次调查中均未填报任何情况。  2020年2月11日、17日,蔡某两次在上班体温检测时发现体温异常。2月17日,蔡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陈述其曾与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当天蔡某的门诊病历记载:“2020年1月11日拜访高风险地区来穗访亲者,1月24日与高风险地区来穗亲友聚餐”。最终,蔡某诊断结果为“发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2020年2月22日,公司以蔡某在多次健康申报中均未说明与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同时在返厂期间违反工厂网格化管理的规定,以致将个人、同事、公司置于重大风险,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将该决定通知工会,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决定。随后,公司向蔡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其支付了202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43.72元。  2020年4月,蔡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51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蔡某不服,于2020年6月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49万余元。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目的是保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包括了安全生产和卫生纪律。  本案中,尽管蔡某的行为最终并未引发严重后果,但事发时正值国内疫情突发并处于极为严峻的阶段,其行为确实给身为保健品生产企业的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带来严重恐慌,与用人单位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目的相违背,有悖于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忠实义务,故不能因其最终未确诊而以结果倒推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因此,法院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黄埔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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