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员工“终身追责”于法无据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03 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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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员工“终身追责”于法无据


近年来,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对责任进行界定是员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部分企业推出终身负责制,要求员工对经手的工作和项目终身负责,双方要签订追究赔偿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的协议。此举引发争议。   终身负责制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要求工作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就企业领域而言,终身负责制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然而,部分企业将此制度的实行主体扩展到一般岗位员工身上并规定高额追偿金。企业能否对员工终身追偿?哪些情况可以追偿?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依法对离职员工进行追偿。  不过,行使追偿权是有法律期限的。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显然,在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将对普通员工的追偿时间延长为终身,于法无据。  企业擅自将赔偿金额最高额定为100万元,同样缺乏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当然,对于每起案件来说,行业、工种不同,员工的过失程度不同,还应由法院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由企业自己说了算。  (据山西工人报消息 张涛)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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