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64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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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牡政发[200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儿童是指就读于我市市区大中小学学校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

第三条 由牡丹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五条 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外就医及市外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四)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加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个年度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5,00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3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0%支付。

(二)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疾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外就医及市外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支付;

2、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支付;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含住院和门诊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按80%支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发生费用达到3万元后,次日由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住院补贴金20元/日,每次住院补贴不超过90天,年累计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缴费标准、享受待遇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当地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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