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贺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9〕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贺州市对所辖县(区、管理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收统支,分账核算,分级负责。各县(区、管理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0月初要编制下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全面完成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科学确定。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合理确定市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尽的责任。
(三)统一管理,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确保市级和县(区、管理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责任分担界定
第三条 责任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自治区根据批复的贺州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按一定比例拨付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贺州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贺州市根据自治区级下拨的责任分担资金,市级及各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按分担比例计算出各县(区、管理区)应分担的资金;各县(区、管理区)要落实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核算 责任分担资金=贺州市所辖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分担调整数。
第五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 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贺州市下达各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
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不含上解的收入调剂金) +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全市将依据上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完成预算情况)的收支缺口对各级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对我市的调整情况及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缺口的分担 各县(区、管理区)要严格执行贺州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县(区、管理区)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支缺口时,其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按责任进行分担。
县(区、管理区)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当年未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收部分可以计入本县(区、管理区)累计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缺口。
第三章 责任分担比例
第八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 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对年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责任进行分担。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市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按7:3比例分担。
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比例:各县(区、管理区)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首先动用各县(区、管理区)以前年度形成的累计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由市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按6:4比例分担。
第九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 我市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相应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 我市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拨的责任分担资金、我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各县(区、管理区)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向市级上解自治区统筹收入调剂金并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足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8月底前按自治区批复我市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通过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调剂金上解比例的调整按自治区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 每年初,对市下达各县(区、管理区)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中应由自治区承担部分,在自治区按预算额度预拨当年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到贺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担比例分别计入各县(区、管理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由县(区、管理区)分担部分,由县(区、管理区)按季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年度执行中,对市下达的年度基金调整预算的收支缺口,属自治区按责任分担部分,在自治区按照分担比例拨付责任分担资金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各县(区、管理区)责任分担资金数额;属县(区、管理区)分担部分,由县(区、管理区)按分担资金数额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年度执行完毕后,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部分,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市年终考核清算并拨付后,市财政局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区、管理区)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结余基金的使用 贺州市作为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市及所辖县(区、管理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由市统一保管,县(区、管理区)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时,须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区、管理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执行、年度责任分担资金落实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批。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终考核评分排序,评定优劣等级,联合下发表彰通报,并对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较好的县(区、管理区),在分配奖励或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违规惩罚 县(区、管理区)因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导致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同级政府负责承担。若导致自治区扣减我市调剂补助或取消对我市奖励的,由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承担等额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