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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存货盘存的那点财税事儿

来源:税屋 阅读量:860 时间:2021-12-08

年末存货盘存的那点财税事儿


做财务工作辛苦啊!


 

按照企业内控要求,在年底前必须对公司的存货全部进行一次盘点与清查,财务人员必须参与监盘,包括金领的CPA也要参与监盘。


我们今天不说怎么在茫茫大海中去盘点扇贝的事情,我们还是关心一下跟存货盘存有关的财税问题吧。


第一、应该关心盘存短缺存货的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在盘存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和查找存货短缺的原因,这对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很重要。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盘亏,则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属于计量错误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故不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还要注意盘亏的存货,在购进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了相应的税款,如果在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了税款,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上述内容简单总结如下:图-1


第二、应该关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存货经过盘存后,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必然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先看看因为存货盘亏造成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税务规定


1.关于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涉及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涉及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存货盘盈涉及的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存货如果发生盘盈的情况,属于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存货如果发生盘盈的话,在增值税方面不会像企业所得税一样需要计税。


(三)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税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计提有资产减产减值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存货年末盘存后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内容总结如下:图-2


第三、需要关心存货盘存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造成的


借:管理费用


原材料等(残料价值收入)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


原材料等(残料价值收入)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说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按税法规定,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的期末计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年末存货盘存的时候,财务人员通过参与存货盘点而近距离和实际接触企业存货,取得存货是否应该计提存货跌价的相关证据。


1.如果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价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如果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账面价值,且已经计提过跌价准备的,应在原计提跌价准备金额范围内转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以上会计处理内容总结如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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