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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看!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盘点,你都知道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量:2052 时间:2023-06-15

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多个部门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01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并且将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3 促进物流业发展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05 降低两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国常会确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到2024年底

06 煤炭进口税率为零

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结合上面内容,小壹归纳了一下,2023年主要有10项新政策,具体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之内企业所得税5%,超过100万没超过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5%。100万以下,执行期限截止到2024.12.31,100万以上执行到2023.12.31。

2.个体户:

年应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个税所得税,延续到2024.12.31。

3.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之内,开具普通发票,免交增值税。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4.企业:

残保金,在职人数30人以下免征,安排残疾人比例1%以上减半,比例1%以下按照90%征收,截止日期为2027.12.31。

5.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继续执行至2023.12.31。

6.高新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并作为长期制度实施。

7.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8.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起止时间为2023.1.1-2023.12.31。

9.有员工的单位和个体: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23.12.31。

10.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延续执行至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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