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论不当被解雇,法院判决解除违法!

因言论不当被解雇,法院判决解除违法!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0年1月31日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担任营销总监的职务。 2020年2月1日,公司与钱某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第8.6.7条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威胁公司、客户或其他员工的行为、言论,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同时,《员工手册》第8.8.9条规定:“一个日历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的,予以辞退”。 2020年,公司以钱某在2020年9月18日对下属发表威胁的言论,且在2020年9月3日及2020年9月4日存在2天旷工为由,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 钱某对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2020年9月3日及2020年9月4日在休病假,已将病假单邮寄给公司,且已在公司系统内提交了相关的请假手续;另外,从未威胁过下属,只是对下属进行训话:“你能不能干你的本职工作是我决定的,我决定你能不能干你现在的本职工作,明白了吗?”这并不是威胁员工,不属严重违纪行为。 2020年10月12日,钱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及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认定解除行为合法,钱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一审诉讼,并在一审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审结果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解除行为合法,经一审及二审审理均判决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需向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钱某对其下属所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违纪行为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该条款中明确违纪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就本案而言,公司主张钱某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显然是不成立的,钱某并非旷工而是依规请病假。 对于公司所主张的钱某对下属发表威胁的言论,所发表的言论,也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从钱某对下属所发表的言论来看,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并未达到威胁的程度,也是对下属进行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在知晓此事后应及时与钱某之间进行沟通,而不是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显然不合法。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钱某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因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在一审阶段,在法官的释明下,钱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该赔偿。 (据劳动报消息 文 王余婷 摄影 贡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