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73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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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案件事实  高某在2018年9月1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服。高某于2019年12月13日离职。  2018年10月开始,高某应发工资为4500元;2019年7月开始,应发工资为5500元/月;2019年6月的工资扣发工作服费用476元。  2019年12月16日高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9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959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19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院认为  高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且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  据此,某公司在高某2019年6月的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476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某公司向高某返还2019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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