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伤责任,员工与单位必须存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75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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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伤责任,员工与单位必须存有劳动关系吗?


中工网讯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12月19日,刘先生咨询称,今年初,他跟着老乡一起在工地上干活,5月在工地受伤,想申请做工伤认定,但老板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工程也是A公司转包给老板的。刘先生问,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员工与单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吗?  针对刘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海依律师。王海依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综上所述,王海依律师认为:即使刘先生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A公司也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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