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不能一事二罚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96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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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不能一事二罚


编辑同志:  我是公司的一线工人。2021年9月2日下午,我在车间与组长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事后,我向组长作了赔礼道歉,并写了检讨书。同年9月6日,公司认为我不服管理,殴打组长,影响恶劣,依据《员工手册》对我作出如下处理:记大过、扣除2个月奖金。  最近,公司又翻旧账,以我曾经不服管理、殴打组长,违反了《员工手册》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对我的一次违纪行为先后两次作出不同的处理,这可以吗?  读者:宗玉祥  宗玉祥读者:  本案涉及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规定确立的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确立“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事不二罚”原则虽然是行政法规定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的处理,在劳动法领域也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不能随心所欲,对于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纪行为,不能重复行使处分权。  本案中,针对你不服管理、殴打组长的行为,公司已经给予了记大过、扣奖金的处分,后又以你的同一违纪行为依据《员工手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公司的辞退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按照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给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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