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温费怎么计算的?

来源:律图网 阅读量:463 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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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温费怎么计算的?


一、北京市高温费怎么计算的?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二、什么情形下没有高温费高?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此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的高温费有两个标准,虽然是在室外工作的员工,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产假期间,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发高温补贴,由高温天气引发劳动者中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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