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工时计算,加班工时计算公式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0小时。
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 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
该企业员工已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员工要求7月集中休息一周,然而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故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如何计算考勤?
一、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0小时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增设为11天。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虽然企业实行综合工时,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季度总工作时间为62.5*8=500小时。
二、综合工时制如何计算考勤?
综合工时制计算考勤是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批准的周期为准;例如上述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批准的是季度500小时;那么在核算员工考勤的时候是以季度为周期;季度500小时以内是正常工作时间;超出500小时就属于加班,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三、实践中常见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形式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3、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4、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对以上行为,劳动者要留心,及时询问公司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对工作时间、考勤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