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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教育费附加合并申报热点问题及减免政策梳理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015 时间:2022-02-14

  根据近期刚刚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也就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尽管新政策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这两项附加税费的减免政策,仍然有很多企业并未搞清楚,比如哪种情况适用全额减免,哪种情况适用减半征收,哪种情况需要全额缴纳等等,本文将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相关减免政策及常见问题进行梳理,结合8月份开始执行的附加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后的一些申报热点问题,我们一起来总结学习一下。

  

  一、现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如下:

  

  (一)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

  1、此政策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都适用;

  2、此政策不区分纳税人开具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两种情况都适用。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减征幅度以当地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政策看上去很简短,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却给许多企业造成了困扰,为什么呢?

  

  我们可以结合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来一一分析:

  

  问题一:

  老师,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我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也可以按月销售额15万(季度销售额45万)来享受减免呢?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了!这个企业的问题是混淆了增值税的免税销售额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免税销售额标准,按政策规定,增值税的免征销售额为月15万(季度45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免税销售额为10万元,两者的销售额口径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纳税人需要分别按各税种对应的政策规定来在正确享受减免。

  

  问题二:

  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按季申报),二季度的销售额为3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的免税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按规定抵扣,所以做为销售方是需要纳税的),因此即便A公司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开具专票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城建税需要按A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缴纳,但由于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可以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因为A公司二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依然可以根据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减免政策。

  

  问题三:

  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按季申报),三季度的销售额为45万元,其中按1%的征收率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的免税政策(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A公司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代开专票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当期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已经不符合财税[2016]12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的优惠政策,但是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依然可以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A公司三季度应纳增值税为=150000÷(1+1%)*1%=1485.15元

  A公司三季度应纳城建税=1485.15*7%*50%=51.98元

  A公司三季度应纳教育费附加=1485.15*3%*50%=22.28元

  A公司三季度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485.15*2%*50%=14.85元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涉及代开专票时,城建税是要跟着增值税预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预缴,要看代开专票是否超过30万,如果未达30万,免征,如果超过30万,也会在代开专票时进行预缴。如果代开专票时未达30万,但是季度末加上其他发票数据超过30万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就不能免征了,这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的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去掉代开预缴那部分增值税税款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计税依据是当期全部增值税税款,要把代开那部分当时免征的数据也补缴上来。

  

  问题四: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五:

  C公司8月份有进项税转出,形成了增值税应纳税额,但是C公司当月没有销售额,“两附加”可以享受减免吗?

  

  可以享受,因为C公司当月没有销售额,符合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两附加”减免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申报表整合以后,小编也将这段时间纳税人在申报当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

  

  问题六: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份销售额为2万元,全部开具了专用发票,应如何填报当期纳税申报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会自动带出,“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代码为“0061042802”,“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代码为“0099042802”,减免税额自动默认等于本期应纳税额。城建税可以自动享受减征50%。

  

  第一步,申报表填报

  

  

  第二步,选填附列资料(一)

  如有差额征收情况的,填写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三步,选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四步,填报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第1栏“计税(费)依据”、 第4栏“本期应纳税(费)额”根据主表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中数据自动生成。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第5栏“减免性质代码”,选择后自动生成第6栏“减免税(费)额”。

  

  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第五步,回到主表。

  主表23、24、25栏附加税额根据附表二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

  

  所有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问题七:

  异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预缴的部分是否还要再申报纳税?《附加税费情况表》(附列资料五)是否还需要填写已经预缴的税款?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附加税费情况表》的第一列“增值税税额”:根据主表34栏“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生成。而主表34栏的数据已经减除了当期预缴税额,因此《附加税费情况表》(附列资料五)不再体现预缴税款数。

  

  注意:

  (1)异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同的,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调整。

  (2)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后的税款)为依据,按机构所在地城建税及附加费税征收率计算。

  

  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问题八:

  一般人增值税,有差额征收业务,扣除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但是申报表中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选择不超10万的减免代码,这是为什么?

  

  规定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政策中未明确销售额是扣除之前还是扣除之后的,实务中不同地区执行也不同的。从2021年8月申报期开始,河北地区统一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来判断。差额扣除前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允许选择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减免,扣除前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自动带出享受减免。

  

  以上总结的几个政策减免及申报的热点问题,是否也是在工作中给您带来困扰的那些问题呢?希望通过本次学习,能够帮您顺利完成本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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