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67 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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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业务,防范资金风险,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文件精神,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5%调整为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域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中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设定,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我市但在我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经单位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缓交,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发现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依法没收缴存人提供的材料,责令缴存人书面检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计入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取消缴存人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积提取或贷款资格。

五、缴存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已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查处,责令缴存人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单位应当督促缴存人归还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批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提前归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借款人连续4期以上(含4期)不按合同约定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有缴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扣划,用于冲抵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逾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同时,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所欠的贷款本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Ο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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