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项目
在失业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
㈠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总额计征。
㈡ 缴费费率。总费率为3%,其中参保单位为2%,参保职工个人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由参保单位按3%缴费。
㈢ 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征收。
四、失业保险待遇
㈠ 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
㈡ 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医疗待遇按《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
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㈣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放。
㈤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免费标准及申领、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9号)的规定办理。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㈠ 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各县(市)失业保险历年积累的基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的缺口。
㈡ 各县(市)地税部门当月征收到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全市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备付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当月需支出数额拨付给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当月实际支出数额汇总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再按数拨回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㈢ 应上交省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地税部门直接划入省级调剂金过渡户。
七、责任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失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各县(市)须加强地税全责征收工作,切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收缴率,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平衡。造成基金缺口的,按如下办法办理: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行按比例负责,市财政负责50%,县(市)财政负责50%;未能完成年度扩面目标任务的,由各县(市)财政全额负责补足。
八、本实施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政府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